財務支出審批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內部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強化資金支出的內部控制,明確各項資金支付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有效地控制資金風險,根據《慈善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審批的目的是:申明承擔經濟責任;確認經濟活動真實、合法;明確財務關系。
第三條 資金支付的原則:支付憑證符合財務要求的原則:各項支付業(yè)務都應根據實際情況,具備相應的發(fā)票、收據及其它真實有效的附件,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發(fā)票及憑證不得作為支付憑據;各類支付憑證記載的內容均不得涂改;費用報銷時必須按要求填制報銷憑證。
第四條 審批要求:
(1)核實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
(2) 確認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預算控制和財產保全控制手段存在而有效;
(3)明確批示,使用籃黑或碳素墨水筆(或簽字專用筆)在反映經濟事項的主要原始文件上明確表示開支項目和同意或不同意意見;
(4)署名;
(5)簽注日期。(表明年、月、日)
第五條 資金支付或耗費達到基金會規(guī)定數(shù)額及其以上的重大項目,審批程序應當根據基金會項目的具體形式確定,一般為:秘書處、理事會(長)、監(jiān)事。
第六條 資金支出審批人責任
(1) 秘書處對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負責,并在此基礎上審批簽字;
(2) 理事會對各類資金支出具有最終審批權,對資金支出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3) 監(jiān)事根據公司實際資金情況對各類支付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進行審核;對不合法、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支付憑證有權予以退回。
(4) 所有資金支出必須依據基金會相關制度規(guī)定。
第七條 經辦人員在辦理審批手續(xù)前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全面清理經濟事項所涉及的全部原始文件及附屬資料,做到完整、規(guī)范和合法。
第八條 本制度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