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用支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規范基金會管理費用支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基金會應當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應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基金會的管理費用是指基金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為保證基金會正常運轉,組織和管理業務活動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日常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租賃費、獎牌證書制作費、宣傳費、差旅費、會務費、會費、接待費、通信費、折舊費、固定資產修理費、審計費、籌資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三)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第五條 基金會要嚴格執行審批手續,認真審核支出內容,確保每一筆支出均符合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管理費用支出由秘書長簽字支付,單筆支出超過壹萬由理事長簽字。管理費用的支出總額與總支出比例按照《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執行。
第六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差旅費支出標準參照《山東工藝美術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七條 接待費支出遵循《山東工藝美術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堅持有利公務,嚴格標準,務實節儉原則結合。基金會依據實際情況, 青島市的公務接待活動一般安排在校內, 因工作需要,需接待地點安排在校外的,應由基金會理事長或秘書長書面批示。
公務接待費用遵循一事一結原則,接待費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接待清單、派出單位公函或邀請函、消費明細單。憑證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基金會不予報銷。與捐資、籌資有關的接待費用餐標準為180 元/人以內,含酒水及相關費用在內的人均消費最高限額。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可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
公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國內公務接待清單》,由秘書長簽字后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姓名、單位、職務和公務活動內容、時間、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籌資費用是基金會為籌集捐贈資金開展業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籌資費用包括籌資活動費用和籌資財務費用,由基金會秘書長簽字支付,單筆壹萬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字支付。籌集非定向捐贈而發生的費用,在基金會籌資費用中支付。具有明確指定用途的捐贈項目,籌資費用一般由受益單位承擔。
第九條 本辦法經基金會第一屆第七次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由基金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