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是為學校教育事業募集、管理和運作社會捐贈財產并提供公益服務的平臺。所有捐贈收入應按照捐贈協議或者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會進行資金運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三條 基金會財務工作在基金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學校財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理事會應定期審議基金會的財務工作報告、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負責日常財務工作。
第五條 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委托學校財務處代理會計工作,由財務部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職責應明確界定,不得相互兼任。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基金會應當支持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八條 基金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基金會秘書處須編制年度收入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條 基金會應當開設獨立、合法的銀行賬戶。所有捐贈資金均應進入基金會賬戶,由基金會統一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一條 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不得長期掛賬,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第十二條 基金會接受現金捐贈,收款人和開票人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承擔,所收取的現金應當及時入賬。
第十三條 捐贈資金進入基金會專用賬戶后,設立單獨的項目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四條 留本基金的投資收益按照捐贈協議計算分配,協議上沒有規定的,參照當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執行。
第十五條 接受的金融產品捐贈如股票、債券、基金等,應及時辦理過戶或變現劃入基金會專用賬戶。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會收到捐贈后應當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質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八條 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并確定公允價值后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 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時,在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的情況下,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在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情況下,應以其他確認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第二十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化資產,沒有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作為入賬依據的,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秘書處須編制年度支出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支出內容包括業務活動支出、管理費用支出和籌資費用支出。基金會要嚴格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審批手續,認真審核支出內容,確保每一筆支出符合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在學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從基金會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在使用經費時,應當主要通過銀行進行支付,減少現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不得資助以盈利為目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業務活動支出。定向捐贈的資助項目由基金會秘書處按照捐贈協議執行。凡協議中已列明使用范圍、金額和支付時間的,在協議生效后即執行。非定向捐贈的資助項目需經理事會批準后,由基金會秘書處執行。必要時,理事會可采取通訊形式表決。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管理費用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條 非定向捐贈的籌資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等,經理事長審批,可以在基金會籌資費用中列支,定向捐贈的籌資費用由受益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各項費用支出嚴格按照國家、學校和基金會的有關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經理事長批準,基金會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比例提取各項準備金,以提高基金會的抗風險能力。
第六章 資金運作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要加強對基金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合法、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資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贈協議轉入學校財務進行公益活動外,可以列支籌資費用、管理費用等。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監事有權依照基金會章程規定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事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登記管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年度財務進行審計,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財務報告,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