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基金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結合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核算以基金會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會計核算以基金會的持續發展為前提。
第四條 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條 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發生涉及接受外幣捐贈業務時,以實際結匯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第六條 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七條 會計核算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第八條規定的12項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二章 資產核算
第十條 對于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本基金會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通常是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
對于本基金會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一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第三方機構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制度規定應當采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基金會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后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基金會應當在該資產能夠可靠計量的會計期間確認,并以公允價值予以計量。
第十二條 貨幣資金的核算: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定期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十三條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
第十四條 應收及預付款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期末時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五條 存貨在取得時按實際成本入賬;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存貨實行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并將盤點情況報理事會批準后,作賬務處理,按規定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十六條 長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基金會固定資產的核算按照教育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并且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基金會處置無形資產時,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費用。
第十九條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基金會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基金會只是在委托代理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基金會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比照捐贈資產的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在確認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受托代理負債。
第三章 負債及損益核算
第二十條 各項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二十一條 收入核算:在確認收入時,如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則所確認的相關收入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基金會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資產和非限定性資產。
第二十二條 費用核算: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基金會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期末,基金會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負責解釋,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