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范山東女子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會理事會授權基金會秘書處全面負責基金會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公章一枚、“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財務專用章”一枚、基金會理事長名章一枚。
第四條 “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公章系基金會法人章。基金會理事長印章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名章,屬于公務專用章。基金會理事長印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鑒,只作為銀行印鑒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條 基金會秘書處是基金會印章的管理部門,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印章。基金會財務部門是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專用章的管理部門,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印章。
第六條 秘書長對基金會印章負有監管責任,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專用章和理事長印章負有監管責任。監印人要確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基金會理事長及公安部門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七條 監印人員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當事人并向秘書長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將嚴肅處理。
第八條 所有用印文件,必須打印清晰、整潔、規范。蓋章要規范,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第九條 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出具申請,印章監管人暫離崗位時,可臨時委托基金會其他人員保管,但須做好交接手續。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用于以基金會名義發送的各種公文、文書材料、報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會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意向書等。
(三)用于基金會頒發的各種證件、證書、聘書、獎狀、通知書等。
(四)用于各類需經基金會批準的申請表、申報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會名義對外開具的證明材料。
(六)辦理銀行開戶、開具發票等財務手續;
(七)其他基金會業務需要。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準權限
(一)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印章審批程序,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使用基金會印章須按要求填寫《用印審批單》,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文件一并報經基金會有關人員審核,嚴禁缺失和濫用。
(二)基金會制發的公文,文稿需由基金會辦公室報秘書長簽發,并上報基金會理事長,方可使用基金會印章。
(三)捐建資金等協議書和各類合同等重要事項需立項批復審核后由理事長批準,方可使用基金會印章。
(四)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理事會議批準。日常報表、一般財務審批事項由秘書長審批。重要報表、重要財務審批事項由理事長審批。以本基金會名義對外提供、上報上級的各種材料、資料、數據等由理事長審批。
(五)基金會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等各類對外報表用印,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秘書長審批,方可用印。
(六)所有證書、獎狀等證明文書用印都必須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編號整理,歸卷保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