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檔案的科學管理,統一規范基金會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章程》,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金會的文書檔案按自然年度歸檔;項目檔案在項目驗收合格后作為當年檔案歸檔;會計檔案按會計年度終了后歸檔。
第二章 歸檔范圍
第四條 登記材料。包括基金會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等。
第五條 年度檢查材料。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及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的年檢材料等。
第六條 會計材料。包括基金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材料,如會計賬冊、報表、審計報告等。
第七條 項目管理材料。包括捐贈單位及個人與基金會簽訂的捐贈合同、協議書、意向書等;捐贈項目申報審批材料、項目立項、項目結項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第八條 基金會日常管理材料。
(一)基金會和學校制定的與基金會相關的規定、制度、辦法等;
(二)基金會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復、簡報通報等;
(三)基金會理事會會議材料;
(四)基金會工作人員的任免文件以及關于職工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立卷要求
第九條 立卷原則: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其有機聯系,區分不同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文書檔案:卷內文件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以問題為主,兼顧其他特征進行組卷,每卷不超過200頁(100張);卷內文件材料按文號順序、重要程度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一條 項目檔案:按照單一項目組卷造冊。
第十二條 會計檔案:會計憑證類按會計憑證編號、月份先后次序分裝成冊;會計賬簿類按年度裝訂成冊;財務報告類、其他類按年度歸類成冊。
第十三條 案卷裝訂:裝訂應采用三孔一線裝訂,做到整齊、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對有破壞的文件材料必須修復,字跡已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并立卷。
第四章 檔案保管和銷毀
第十四條 檔案保管須做到防塵、防潮、防蟲、防丟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借閱基金會檔案需經基金會秘書長簽批,到檔案管理員處填寫檔案調閱登記簿,方可借閱。
第十六條 借閱檔案的人員對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泄密、遺失、涂改、折散、轉借復印和攜帶檔案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借或攜帶檔案外出時,須經基金會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借閱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借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天,歸還的檔案要進行檢查、清點,并在登記薄上注銷。
第十八條 檔案材料銷毀須經基金會會同山東工藝美術學院財務處、審計處、檔案館提出銷毀意見,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基金會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交秘書長審核,經理事長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