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章 制度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開,保證信息公開透明,提高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力,保障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督,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基金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將基金會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將遵循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主動披露應該公開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條 基金會公開的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所公開的信息資料。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五條 基金會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
(一)機構信息,包括基金會組織架構、理事會成員情況、基金會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會聯系方式;
(三)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
(五)基金會主要公益活動項目信息;
(六)基金會已完成的捐贈信息、重大項目進展等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下列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
(二)屬于商業秘密;
(三)屬于個人隱私;
(四)屬于知識產權;
(五)階段性信息:尚未確定捐贈的交流和談判信息等;
(六)內部工作信息:內部通訊、個人建議等;
(七)未經審計的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外公布。
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的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基金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八)捐贈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本基金會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七條 基金會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30日內,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饡甓裙ぷ鲌蟾娉诘怯浌芾頇C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外,還應當置備于本基金會,接受捐贈人的查詢。
第八條 基金會應公布所開展的公益活動項目種類情況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活動項目完成后,公布相關的資金使用情況及評估結果。
第九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章 公開途徑
第十條 通過基金會官方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通過山東工藝美術學院宣傳平臺、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以及其他主流媒體(電視、廣播、報刊)上公布本基金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綜合其他傳媒途徑進行信息公開,包括移動傳媒、網絡媒體、電子郵件、電話、展板、出版物和專題活動等。
第十三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本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應當及時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條 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和捐贈人的要求,基金會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或專項報告,并將信息公開活動的情況如實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開,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六條 基金會對工作中產生的信息進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對公開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承辦信息披露工作;負責向基金會秘書長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見和建議,經基金會秘書長審批、重大信息須經基金會理事長審批后方可披露;負責監測已經披露的信息,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基金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應當及時公開說明或者澄清;負責基金會所有公開信息的匯總及存檔管理。
(二)基金會各崗位工作人員負責保存、整理和上報其工作中產生的各類信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