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非公募基金會,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發起。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一)本基金會致力于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捐助,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二)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三)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于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接受的社會捐贈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長清區大學科技園1255號,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校內。郵政編碼:25039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支持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學與科學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除職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資助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學與科學研究項目的開展及專著出版;
(三)支持山東工藝美術學院人才引進,資助聘請省內外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與學校有關的教育合作項目和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資助有益于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七)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的資助項目;
(八)支持、投入與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公益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自愿為本基金會服務;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加入本基金會意愿,愿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五)為本基金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負責人或個人;
(六)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提名,共同協商后選舉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商業務主管單位后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商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理事會決議確定;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任理事的山東工藝美術學院人員視工作需要更替。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四)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五)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四)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二)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三)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四)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征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五)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十四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當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并在會議召開前3日將會議材料送達全體與會人員。會議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和會議議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重大慈善項目;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委托書中應載明委托權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連續2次或者累積3次不親自參加理事會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會結束之日起視為自動辭任。
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訊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會決議可采取通訊方式表決,即通過理事在郵寄或傳真的決議上簽字的方式進行表決。采用通訊方式表決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向每位對表決事項享有表決權的理事都發送了書面選票;
(二)書面選票應當詳細記載表決事項;
(三)書面選票必須載明書面選票截止的最后時間;
(四)書面選票必須載明本次通訊表決所需要的最低人數和最低通過比例,該人數和比例應不低于章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通訊表決應以通訊表決中規定的書面選票截止的最后時間為表決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之內的最后1個工作日結束時,未表達意見的理事,視為不同意。規定時限應從書面選票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保存10年。基金會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復印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或者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獨立、忠實地行使下列職權:
(一)有權查閱基金會的各類檔案、財務和會計資料和其他文件,檢查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根據需要調查基金會的業務、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對理事、 財務主管等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秘書長、財務主管提出罷免或解聘的建議;
(四)當理事、 財務主管等行為損害基金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書長建議人選;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負責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未從本基金會獲得報酬的,可以免除其因過失而導致的損害部分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會不開展面向公眾的募捐,包括:不開展義演、義賽、義展、義賣等募捐活動,不在公共場合設立募捐箱,不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募捐廣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類似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理事、監事以及基金會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及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捐贈的實物不宜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在上年末基金余額10%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和投資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不違背捐贈人的意愿。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在活動啟動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2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五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第五十五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當年的工作計劃和預算,年度工作計劃包括當年計劃開展的公益項目名稱、實施地區、經費預算、執行單位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基金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報告和抽查審計。
第六十條 本會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成立清算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或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本基金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
本基金會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相關新聞、公開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
第六十八條 本基金會自覺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依法加強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六十九條 本基金會實行誠信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誠信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七十條 本基金會擁護和支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七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基金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七十三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七十四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七十五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基金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負責人。
第七十六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